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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发布时间:2023-07-27信息来源:打印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蒙受巨额损失,甚至资不抵债。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以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并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融资融券交易。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融资融券交易为中高风险业务。

      二、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资不抵债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您与本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您需要承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当您发生亏损时,因需向本公司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利息,除损失自有资产外,还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偿债务。

      四、投资损失可能放大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行情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外,还具有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

      五、被强制平仓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您的担保物将会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置,平仓的品种、价格、数量、时机、顺序、天数、规模等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平仓天数可能超过一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一)您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包括提前了结);

      (二)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本公司重估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您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或紧急平仓线(紧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您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虽提交了担保物,但因担保物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六、融券的特有风险。您进行“融券卖出”交易后,如后续融券标的证券股价持续上涨,您的亏损可能增大。从理论上讲,证券的价格上涨是无限的,因此,您从事融券交易可能会出现全部担保物仍不能足以归还融券负债、面临亏损无限放大的风险。并且,若融券卖出的证券长期停牌,因无法买入证券,您将无法及时归还融券负债,此时,若停牌证券的估值大幅上涨,您可能蒙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七、提前了结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发生您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当您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有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取消授信额度或解除《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八、适当性管理相关风险。您在本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本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公司有权采取禁止您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合约展期申请、取消您授信额度或解除《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您融资融券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您应当注意,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您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您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

      九、因关键指标调整而导致的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根据您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本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本公司还可以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平仓线(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紧急平仓线(紧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平仓期限、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客户持仓集中度、合约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您将可能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无法提取担保物、合约无法展期、信用账户交易受限或担保物以强制平仓等形式被处分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转板等情况,您将可能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等风险。

      十一、成本增加的风险。融资融券期间,本公司调高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额度占用费率时,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所增加的融资融券成本将由您自行承担。

      十二、无法展期的风险。您申请融资融券负债展期时,若您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持仓情况、已展期的次数、适当性匹配、年龄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您将面临可能无法展期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期间若发生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您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四、业务规则修改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业务规则的修改等均有可能影响您的融资融券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五、操作失误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操作相对普通交易更为复杂您应重点关注本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由于您操作不当,如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由此造成的融资融券交易成本由您承担。

      十六、持仓集中度控制风险。您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单一板块市值单一分组市值占您担保物总资产的比例超过本公司核定的比例时,本公司有权限制您向信用账户划转、担保品买入及融资买入该担保证券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七、其他业务指标控制风险。因本公司净资本变化、交易监控指标限制、您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原因等所有依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而对您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可能不能及时满足您的融资、融券需求,您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交易受限风险。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若违法违规使用账户、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受到交易所处罚或收到交易所各类警示函件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您的委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您的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及融券卖出,或终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九、因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账户的状况及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时向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的通知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普通账户及其他资产被追偿的风险。如您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本公司将对您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本公司将继续进行追索。

      二十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股价波动区间较大,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更易受影响,进而触发信用账户的追加担保物机制,甚至面临被本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可能由此遭受损失。

      二十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制平仓时,您已自行下达委托指令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强制平仓,本公司有权选择撤销您所下达的部分或全部委托指令。委托指令撤销所涉及的证券数量可能超过本公司需要强制平仓的证券数量。上述操作可能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三、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本公司或分支机构可能出现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或暂停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取消或暂停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况,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四、您的身份证明有效文件到期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您的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信息不一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限制,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五、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并建议您经常修改密码。任何使用您的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您的行为,您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您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六、本公司根据交易所标准及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您的信用证券账户可买入或转入的担保证券只能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选定,但这并不代表本公司承诺买入上述证券品种均能盈利。您在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自行选择投资品种,并独自承担盈亏结果。

      二十七、您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其它证券公司使用,在其它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本公司使用。未按规定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所带来的风险由您承担。

      二十八、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二十九、您应清楚知晓本公司分支机构及员工的下述规定:(1)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2)不得为您代客理财;(3)不得向您承诺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4)不得向您私下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5)不得向您提供担保;(6)不得代理您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

      三十、高龄客户风险。

      您年满80周岁后,本公司有权采取不再与您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再受理您的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将您的授信额度调为零等措施,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进行了解和掌握,务必对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详细阅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已听取讲解并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名(个人):

      客户编号:                              授权代理人签名(机构):

                                                                            (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签署日期:     月   日

                                                                                              (2023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