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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系列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介绍》

发布时间:2022-06-07信息来源:打印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选择和引导适合的投资者理性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更好的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规定,向投资者介绍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

我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融资融券业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在了解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听取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我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满足我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准入标准。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及一般机构投资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投资者;

(二)机构投资者必须是经合法登记的法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

(三)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足监管要求;

(四)投资者账户具有满足监管要求的一定数额资产;

(五)投资者账户为规范账户且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投资者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

(七)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下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

(三)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不受理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者;

(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者;

(三)发现重大违规记录者;

(四)市场禁止或限制进入者;

(五)本公司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拒绝提供开展交易需相关资料的个人和法人,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个人和法人;

(七)公司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中关键资料比对不一致者等;

(八)恶意投诉、上访、闹事,经充分解释说明仍不听从劝告者;

(九)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我公司将按照《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与《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分类及评价管理办法》的标准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级,并结合投资者风险能力等级为其提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 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同时,须与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签署《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公司根据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分类及评价结果,将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

投资者当其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都须及时书面通知我公司,同时对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必要时,我公司将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对于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我公司分支机构将指导您签署《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对于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我公司分支机构将明确告知您的风险等级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若投资者仍然主动要求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分支机构应当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就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在投资者知晓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的前提下,方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